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就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作出批示指示。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制度措施等进行了专门规定。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法律政策规定,深入开展我省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提质行动,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我们组织编写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2022版)》,供建设工程项目、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使用。
本指导手册共分五个部分:适用范围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主体及义务、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制度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资料归档、附件。
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助推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本指导手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工程合同造价低于300万元(含)、合同工期短于3个月(含)或用工人数少于10人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电子考勤、专用账户发放工资,但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保存资料备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
本指导手册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文件、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文件编制。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且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比例及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4、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制度提供必要条件。
6、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8、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合同外的签证变更的人工费,按原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拨付周期及时拨付人工费。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结算等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事项。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制定劳资专管员管理制度,建立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台账,实时掌握用工、考勤和工资支付情况。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和电子考勤。
7、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9、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信息化方式自行或委托银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同时按要求做好有关资料归档工作。
10、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
3、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
4、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督促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遵守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台账。
1、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应当载明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使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2、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应当落实建设资金,取得施工许可证。
3、立项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令、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加盖持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2、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动产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等形式。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担保金额,应当在工程价款的5%至8%之间合同约定确定,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4、施工合同、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工程款(过程)结算单、工程进度款请款单、工程款拨付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加盖持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实行人工费与材料费、机械费等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要求将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
2、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拨付人工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人工费支付金额,按照湖南省交通厅湘交基建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人工费金额占同期工程款过程结算金额比例超过30%或低于15%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5、人工费支付凭证原件或加盖持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为施工合同额的1.5%,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可以采用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替代。受益人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保函到期但工程未完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3、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湘人社规〔2022〕4号)进行。
4、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当缓减免缴。
5、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金融机构保函、缓免缴审批材料等资料原件或加盖持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农民工进场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采集农民工身份信息,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资计酬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形式方式,以及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内容。
3、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订日期,农民工身份证件、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作为劳动合同必备附件。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项目部备案一份。劳动合同应当由农民工本人签字,不得冒签、代签。
4、农民工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施工企业应及时结清工资,农民工应签订退场确认书。
5、劳动合同原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全部农民工花名册,记录进场务工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工种岗位、用人单位、进场时间以及退场时间等基本信息,动态记录项目用工情况。农民工花名册应当按所属用人单位、班组、工种和进退场时间有序编制。
2、农民工花名册应当建立电子版本。电子版花名册应当具备搜索、筛选功能,能够反映项目整体用人单位和班组用工情况。
3、农民工花名册及电子版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进场施工的农民工进行现场考勤管理,按月制作考勤表。考勤表应包括用人单位、班组、所属月份、姓名、每天出勤情况、总出勤天数、加班时间、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名等事项(从实名制平台导出的考勤表,无需农民工签字确认,如有手工考勤,需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汇总项目全部考勤表,按用人单位、班组、工种及月份有序整理成册。
4、考勤表原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实行电子考勤的,根据电子考勤系统导出的纸质电子考勤资料,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完成工作量等情况,按月结算农民工工资,制作农民工工资结算表。工资结算表应当按用人单位、班组及月份有序编制成册。
2、工资结算表应包括用人单位、所属月份、班组和劳动者姓名、银行卡号、出勤天数、加班工资、工资标准、应发工资金额、代扣代缴金额、工资实发金额、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名等事项。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结算表按月在维权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考勤表、工资结算表、按月公示工资结算表照片原件,应存放在施工单位项目部。
五、上传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项目基本信息、农民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退场信息、农民工考勤信息、补充信息、工资发放记录、教育培训等,按要求实时上传至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2、上传信息应当实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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